(2015)蓟民二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健伟与刘纳新、姚威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伟,刘纳新,姚威,翁艳,冯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1317号原告:王健伟,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刘纳新,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姚威,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第三人:冯超,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迎宾大街南侧、康平路东侧中节能远景城22-2-101。被告:翁艳,女,1990年5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迎宾大街南侧、康平路东侧中节能远景城22-2-101。原告王健伟与被告姚威、刘纳新,第三人冯超、翁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王健伟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王健伟负担。审判员 赵国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学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