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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3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贵州盛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李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盛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正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3084号原告:贵州盛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机械市场门面3-1-3号。法定代表人:罗翔。被告:李正芳,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原告贵州盛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贵州盛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盛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猩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