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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樊某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阳,樊某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884号原告樊某阳,男。被告樊某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阳诉被告樊某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阳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樊��阳负担。审判员  高翎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