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樊某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阳,樊某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884号原告樊某阳,男。被告樊某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阳诉被告樊某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阳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樊��阳负担。审判员 高翎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