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饶彬、成都辰宇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饶彬,成都辰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820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勇,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甘洛县新市坝镇,系原告员工。被告:饶彬,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五福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琴,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辰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货运大道。法定代表人:周波凌。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饶彬、成都辰宇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公告费260元及后续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莉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