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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江通动画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鑫元伟业物资有限公司、乐伟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通动画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鑫元伟业物资有限公司,乐伟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1717号原告:江通动画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华中曙光软件园二期研发楼。法定代表人:朱佑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鑫元伟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号竹叶山中环商贸城。法定代表人:徐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念东,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法律服务所。被告:乐伟军,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念东,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法律服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通动画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鑫元伟业物资有限公司、乐伟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通动画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鑫元伟业物资有限公司、乐伟军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通动画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8600元,由原告江通动画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文珍人民陪审员  刘义锁人民陪审员  任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颖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