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吴淑云、司长武等与纪玉龙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淑云,司长武,司某,纪玉龙,王俊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1463号原告:吴淑云,女,195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原告:司长武,男,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原告:司某。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庆龙,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被告:纪玉龙,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告:王俊凤,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秀芝,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霞光路295号。主要负责人:李少华,经理。原告吴淑云、司长武、司某与被告纪玉龙、王俊凤及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吴淑云、司长武、司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淑云、司长武、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淑云、司长武、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吴淑云、司长武、司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于 蓉审 判 员 王 琳代理审判员 毛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