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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执监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琳,杨顺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监60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琳,女,1995年10月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桂文,女,1967年5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恩高,男,1940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顺领,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平法院)在执行李琳与杨顺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9)昌民初字第106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0)昌执字第1188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琳认为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提级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琳述称:昌平法院受理本案执行后,执行力度很小,时隔八年多,李琳经不起执行的奔波劳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书,请求将本案提级执行。本院经审查查明:2009年12月18日,昌平法院作出(2009)昌民初字第10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顺领赔偿原告李琳医药费七千二百四十元、交通费二百元、营养费二百元,总计七千六百四十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付清。判决书生效后,杨顺领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李琳向昌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1月26日,昌平法院立案执行后,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杨顺领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1月21日,昌平法院因杨顺领不履行生效判决对其予以司法拘留15日。另查,昌平法院尚有常玉莲、王恩高、王桂平、王雨萌、王佳旺、王宝兴申请执行杨顺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六案,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37万余元,均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昌平法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故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提级执行的法定情形。李琳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琳提出的提级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红萍审 判 员  冯更新代理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文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