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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安徽蓝博旺贸易有限公司与苑领先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蓝博旺贸易有限公司,苑领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1844号申请人:安徽蓝博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被申请人:苑领先,女,1972年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原告安徽蓝博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博旺公司)诉被告苑领先、祁亚辉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蓝博旺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苑领先名下的房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支公司以财产保险金额500585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蓝博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苑领先名下位于河北省文安县左各庄皇道口温州���贸城X区XX号房屋,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安徽蓝博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 治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静(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