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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执字第5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郝金贵与李茂林、杨秀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金贵,李茂林,杨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537-1号申请执行人郝金贵,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茂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杨秀丽,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阿左民一嘉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2015)鄂前执字第537号郝金贵申请执行李茂林、杨秀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杨秀丽名下的“富迪”牌越野车进行网络拍卖,最终此车辆于2017年5月13日以人民币贰万伍仟伍佰元(¥:25500.00)价格拍卖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秀丽名下的“富迪”牌越野车变更至竞买人杨志远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永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