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行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于普强与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人民政府认为侵犯房产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普强,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3行初92号原告于普强,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法定代表人王彦利,镇长。原告于普强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人民政府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6月8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普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于普强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亚平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人民陪审员 王永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