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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38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马东与苏吉强、朱秀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东,苏吉强,朱秀云,耿广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813号之二原告:马东,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奥,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远超,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苏吉强,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朱秀云,女,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耿广东,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马东与被告苏吉强、朱秀云、耿广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马东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东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40元,由原告马东负担。审判员  徐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桂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