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38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马东与苏吉强、朱秀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东,苏吉强,朱秀云,耿广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813号之二原告:马东,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奥,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远超,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苏吉强,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朱秀云,女,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耿广东,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马东与被告苏吉强、朱秀云、耿广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马东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东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40元,由原告马东负担。审判员 徐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桂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