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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民初6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详乐与梁强、睢宁县新兴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详乐,梁强,睢宁县新兴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6303号原告:张详乐,男,1944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被告:梁强,男,1964年2月6日生,汉族,驾驶员,住睢宁县。被告:睢宁县新兴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青年东路。主要负责人:黄淼,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继民,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3699479-7,住所地睢宁县文学北路21号。主要负责人:宋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凯珏,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详乐与被告梁强、睢宁县新兴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详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坤代理审判员  李廷轩人民陪审员  魏礼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