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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26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朱利、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利,孙超,董爱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614号之二复议申请人:朱利,女,1966年5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孙超,男,195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董爱云,女,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孙超、董爱云与被告韩菲、朱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皖1621民初261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朱利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朱利复议称,请求解除对每月冻结朱利的工资1000元至30万元止,冻结期限为一年的财产保全措施。事实及理由:其每月退休工资为1900元左右,其丈夫韩菲为下岗工人,无任何收入来源,尚有一子在上学,也无任何收入来源,该工资维持3人基本生活已很困难。本院经审查认为,韩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朱利也未证明其儿子是未成年或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朱利对两人并不必然应当需要支付抚养费用。朱利每月的工资收入平均为1900元左右,本院每月只冻结1000元,剩余款项高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故对朱利的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利的复议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孙维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