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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孙悦与易县第四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悦,易县第四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598号原告:孙悦,男,200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易州镇孙家庄村。法定代理人:孙某,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易州镇孙家庄村民。是原告孙悦的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美清,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县第四小学。地址:易县厂城村。法定代表人:崔建国,校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公司。地址:易县开元南大街。负责人:高红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华,该公司职员。原告孙悦与被告易县第四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孙悦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悦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原告孙悦负担。审 判 长  甘玉霜人民陪审员  李洪海人民陪审员  王中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