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71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与李全顺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李全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1执7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71号。负责人安保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保全,男,1985年1月17日生,汉族,该行职员,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李全顺,男,1965年3月2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徐州市泉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和被执行人李全顺信用卡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311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全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信用卡本金29899.06元、利息2319.53元、滞纳金1301.53元(利息、滞纳金均计算至2015年12月28日,其余金额应按合同约定自2015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保全费440元,公告费505元,合计1585元,由被告李全顺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全顺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李全顺名下位于本市泉山区金山花园xxx-xxx室的房产在此案诉讼阶段已经被此案诉讼保全了,但是轮候查封,首封为云龙法院。李全顺名下的三辆汽车已被我们查封(苏C×××××、苏C×××××、苏C×××××)。其后我院对被执行人李全顺及其名下车辆进行摸排调查,李全顺本人下落不明,邻居和居委会也不知其去向,名下车辆无法找到。我院根据本案情况向泉山公安分局和交警支队递交了协查李全顺本人下落和暂扣他名下车辆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拘留决定书。除此之外,李全顺名下再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程序终结本次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现将被执行人李全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11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滕丙业审判员 宋 遥审判员 刘 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泊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