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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3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超文与被告李兴隆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文,李兴隆,黄勇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3985号原告陈超文。被告李兴隆。第三人黄勇。本院受理原告陈超文与被告李兴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超文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兴隆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超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文撤回对被告李兴隆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超文负担。审 判 长  蒋成柳人民陪审员  苏 麟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韩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