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3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超文与被告李兴隆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文,李兴隆,黄勇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3985号原告陈超文。被告李兴隆。第三人黄勇。本院受理原告陈超文与被告李兴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超文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兴隆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超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文撤回对被告李兴隆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超文负担。审 判 长 蒋成柳人民陪审员 苏 麟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韩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