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1执3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与董建平、朱桂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董建平,朱桂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百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1执35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南大街169、179号,组织机构代码:67763371-5。负责人包文茹,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春红,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庆翔,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建平,男,1965年4月1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南渡镇旧县,现住溧阳市。被执行人朱桂玲,女,1966年2月1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南渡镇旧县,现住溧阳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与董建平、朱桂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董建平、朱桂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45万元及借款期内利息9192.46元;承担自2016年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金145万元,按年利率11.34%计算的逾期利息;承担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有权对董建平抵押的位于溧阳市南渡镇旧县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为溧国用(2007)第09111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243.1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853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3534元,由董建平、朱桂玲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董建平所有的本案的抵押物位于溧阳市南渡镇旧县村的土地及地上物进行评估,土地评估的价格为199.68万元,该土地上的地上物评估价格为328.83万元,合计528.51万元。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2017年2月27日,本院依法将上述评估标的物在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为369.957万元,因无人竞拍而流拍。2017年3月16日,本院对该标的物在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起拍价为295.9656万元,也因无人竞拍而流拍。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5月23日,本院先后在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了三次变卖,也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7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董建平一致同意上述评估的标的物作价295.9656万元(其中土地价格111.8208万元,地上物184.1448万元即:第二次流拍价)变卖给第三人溧阳市杨庄前进印刷厂,第三人名称:溧阳市杨庄前进印刷厂,法定代表人周敏,住所地:溧阳市昆仑开发区宋庄路南侧15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在执行通知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土地及地上物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现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变卖给第三人溧阳市杨庄前进印刷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第三人溧阳市杨庄前进印刷厂通过变卖依法取得上述标的物所有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百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属董建平享有的位于溧阳市南渡镇旧县村的土地作价111.8208万元及地上物(无证)作价184.1448万元。变卖给第三人溧阳市杨庄前进印刷厂,上述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物的所有权(无证)归买受人:溧阳市杨庄前进印刷厂享有。二、买受人溧阳市杨庄前进印刷厂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变更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过户费用依法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夕坤执行员 :周作飞执行员 :狄全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