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金龙、李晓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金龙,李晓强,王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财保45号申请人:刘金龙,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英伟,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晓强,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王洪明,女,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申请人刘金龙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晓强、王洪明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李永、刘桂梅以其名下座落于白沟镇团结路阳光西郡小区35号楼1单元1201室房产(房权证号:保定市白沟新城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李晓强、王洪明共有的座落于白沟镇富民路西侧阳光凯旋城小区13号楼2单元702室房产(房权证号:××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13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案件申请费4370元,由刘金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审判员 姜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