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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民初3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昌海、郑修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昌海,郑修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3293号原告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焦庄乡连庄二村。法定代表人崔建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昌海,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代理人陈强,重庆市巴南区南湖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修杰,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昌海、郑修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审判员  薛春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智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