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执恢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昂诚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和悦电信技术有限公司、陆崇林、蔡强、长春市三鑫模具有限公司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昂诚担保有限公司,吉林和悦电信技术有限公司,陆崇林,蔡强,长春市三鑫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执恢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昂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吴燕春,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和悦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巍,总经理。被执行人陆崇林,男,1986年2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南关区新春街道乐礼胡同委**号。被执行人蔡强,男,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明珠小区**栋****号。被执行人长春市三鑫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昂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和悦电信技术有限公司、陆崇林、蔡强、长春市三鑫模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蔡强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正在履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和悦电信技术有限公司、陆崇林经本院执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执行人长春市三鑫模具有限公司经本院执行调查发现3处房产,但该3处房产均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亦轮候查封了该财产。由于该财产本院为轮候查封致本院无法处置。因此,���执行人长春市三鑫模具有限公司的3处房产亦不是可供执行的财产范畴。综上,被执行人吉林和悦电信技术有限公司、陆崇林、长春市三鑫模具有限公司经本院执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该执行财产调查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昂诚担保有限公司进行了介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世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翁乙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