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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1850温永生与陈二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永生,陈二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1850号原告:温永生,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委托代理人:陈福梅,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二建(曾用名陈士明),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永生诉被告陈二建追偿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永生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二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永生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永生撤回对被告陈二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