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7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苏建新与谭言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新,谭言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7260号原告:苏建新,男,汉族,1989年6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谭言润,男,汉族,1976年1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苏建新与被告谭言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建新、被告谭言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建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欠款13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间向原告购买冰鲜,于2016年12月4日立下《欠条》,确认拖欠原告冰鲜款186000元。后被告支付了56000元,至今尚欠原告冰鲜款130000元。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言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苏建新支付货款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谭言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阳永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芷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