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阮春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阮春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183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被执行人阮春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4民初578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阮春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阮春苗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阮春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阮春苗(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9的存款人民币1150577.5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张荣())O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振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