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2执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伟智诉凤城市民政福利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智,凤城市红旗镇民政福利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2执2467号申请执行人:赵伟智,男,1979年2月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凤城市凤凰城办事处中沿委。被执行人:凤城市红旗镇民政福利厂,住所地:凤城市红旗镇永兴村*组。申请执行人赵伟智与被执行人凤城市民政福利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辽0682民初16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凤城市红旗民政福利厂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凤城市民政福利厂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已网络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决定书。现申请执行人赵伟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更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