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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民终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金风云、金明漾与李艳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艳,金风云,金明漾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终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女,1967年11月23日生,汉族,白山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委托代理人:林晓霞,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风云,男,1957年3月4日生,汉族,白山市浑江发电公司职员,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明漾,男,1980年5月2日生,汉族,白山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未到庭)金风云、金明漾与李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浑民二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后,李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浑民二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李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迟吉岩代理审判员  兆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