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唐细雄、胡丹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唐细雄,胡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984号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蒋颂华,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唐细雄,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胡丹,女,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系唐细雄之妻。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唐细雄、胡丹行政非诉一案,申请人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528行审20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2.55万元。本院受理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扣划了被执行人唐细雄、胡丹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0.7217万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