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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朱敬福与绛县郝庄乡闫庄村第二居民组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敬福,绛县郝庄乡闫庄村第二居民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6民初554号原告:朱敬福,男,194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告:绛县郝庄乡闫庄村第二居民组。原告朱敬福与绛县郝庄乡闫庄村第二居民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朱敬福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敬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敬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敬福负担。审判员  卫冬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馨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