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文裕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裕,黄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198号申请执行人黄文裕,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联宏富裕水产品商行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黄龙,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文裕诉被执行人黄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5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黄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黄文裕借款二十三万九千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按照年息百分之六计算的利息。二、驳回黄文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元,由黄文裕负担五百九十元(已交纳);由黄龙负担二千三百一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申请执行人黄文裕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龙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邵京群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文裕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文裕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31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炯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