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志鑫、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鑫,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4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志鑫,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陈区。被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滨江路盐场大桥旁法定代表人:严辉昌。赵志鑫申请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540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志鑫于2017-3-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5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