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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农安县哈拉海镇鸿浩铝塑门窗加工部与南海俊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哈拉海镇鸿浩铝塑门窗加工部,南海俊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22民初2120号原告:农安县哈拉海镇鸿浩铝塑门窗加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农安县哈拉海镇创业大街路南。经营者:田野,男,住农安县。被告:南海俊,男,住农安县。原告农安县哈拉海镇鸿浩铝塑门窗加工部与被告南海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田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海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承揽费55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05元。庭审中,原告放弃对被告违约金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为被告制作并安装塑钢门窗,原告完成承揽任务后,被告没有及时给付承揽费5525元,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三个月内一次性给付,承诺逾期给付承担欠款总额20%的违约金。但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被告南海俊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5日,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了塑钢门窗,承揽费用为5525元。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约定:欠款5525元于3个月内还清,过期不还按欠款总额20%收取滞纳金。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偿还欠款。本院认为,本案是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由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塑钢门窗,双方之间形成了承揽关系。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塑钢门窗的制作、安装工作,交付了工作成果,在此基础上,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拖欠承揽费的凭据,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但被告未能按约定期限偿还欠款,应属违约。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欠款并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庭审中原告自动放弃对被告违约金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海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农安县哈拉海镇鸿浩铝塑门窗加工部欠款552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由被告南海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少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