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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玲军与河南科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玲军,河南科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165号原告:杨玲军,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河南科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代表人:刘化良,该公司经理。原告杨玲军与被告河南科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杨玲军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科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玲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玲军撤回对被告河南科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诉讼费499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杨玲军承担。审判员 郭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岳静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