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汉族,1961年2月11日生,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53年11月28日出生,农民。本院在执行常某某与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多次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