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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4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4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XX。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70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价值人民币390287.87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海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国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