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牟绍军诉被告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绍军,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6民初576号原告:牟绍军,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尧斌,四川青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32号11幢2单元18号。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安,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女,199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牟绍军诉被告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牟绍军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绍军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绍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牟绍军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邓发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