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民申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肖贤明、唐荣姑相邻用水、排水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贤明,唐荣姑,闫香姑,肖秋平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民申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贤明,男,1965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荣姑,女,1966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肖贤明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闫香姑,女,1948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肖秋平,男,1968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系闫香姑之子。再审申请人肖贤明、唐荣姑因与被申请人闫香姑、肖秋平相邻排水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民终2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肖贤明、唐荣姑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房屋建设在先,排水按照自然流向被申请人宅基地旁的低洼处,由于被申请人将空地平整硬化后,使申请人原先可以自然渗透的雨水无法排出,造成严重积水,应由被申请人排除妨碍。二审判决申请人另行排水违背水往低处流的自然规律。请求立案再审,支持其在一审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等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对自己的空地进行了硬化,原有的地形地貌发生了改变。若按原来的排水方式会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不宜按原来的排水方式解决申请人的排水需求。本案由申请人另行建造排水通道更符合方便生活、互谅互让的邻里相处之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贤明、唐荣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 俭审 判 员 ��霍凤玲审 判 员 黄 漓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 燕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