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刑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向书礼故意伤害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书礼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刑终16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书礼,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洞口县。因涉嫌犯故意伤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押洞口县看守所。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向书礼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作出(2016)湘05刑初10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向书礼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查阅案卷及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向书礼家房屋与向某甲家房屋相邻,向某甲家房屋地势高于向书礼家房屋。2016年5月17日,向书礼与其妻杨某某雇挖机修整连接其家至村级水泥路之间的机耕路,所修好的机耕路路旁堡坎紧挨向某甲家房屋右侧。当天13时许,向某甲回家后,认为向书礼修路挖过界,侵占了自家的地,而与向书礼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向某甲用手扳筑堡坎的石头,后又从家中拿出1把锄头挖。杨某某抓住向某甲手中的锄头反复劝阻,向某甲仍继续挖。向书礼要向某甲停止挖路,向某甲不听,2人又争吵起来,在场的付某某调解未果。向书礼拿来1把锄头,向某甲见状持锄头冲向向书礼,向书礼也朝向某甲冲去。向书礼持锄头朝向某甲头部击打了2下,向某甲被打后倒地。向书礼丢下锄头,后在村支书宁某某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向某甲因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9日死亡。案发后,向书礼亲属与向某甲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向书礼的供述等。据此,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向书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上诉人向书礼上诉提出: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上诉人系提前防卫;本案系邻里矛盾引发,上诉人作案后自首,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向书礼家房屋与和堂兄向某甲(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殁年54岁)家房屋相邻,向某甲家房屋地势高于向书礼家房屋。每逢下雨,从向书礼家经向某甲家屋侧通向村级公路的机耕路都会被雨水冲刷导致路面坑洼不平。2016年5月17日,向书礼雇挖机修整机耕路并加装过水涵洞,挖机在施工过程中把向某甲房屋西端走廊与机耕路连接的土坎挖掉了。当天13时许,向某甲回家后,认为向书礼侵占了自家的地,两人为此发生争吵。向某甲不顾向书礼妻子杨某某的请求和阻拦,先用手后用锄头将向书礼已修好的路旁堡坎毁坏一米左右,并挖土堵住向书礼埋在路中间的过水涵洞。在此过程中,向书礼和向某甲多次争吵,在场的付某某欲进行调解,亦未果。向某甲再次用锄头挖堡坎,向书礼见状,心中气愤,拿起一把锄头欲上前打向某甲。向某甲见向书礼上前,遂持锄头冲向向书礼。现场群众向某乙扯住向书礼,杨某某则抱住向某甲。向某甲挣脱杨某某后冲向向书礼,向书礼则打了拉住其的向某乙头部一拳后,双手持锄头朝向某甲头部击打了2下,向某甲被打后倒地。向书礼丢下锄头,后在村支书宁某某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向某甲因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9日死亡。案发后,向书礼的亲属与向某甲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向某甲亲属出具谅解书对向书礼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洞口县公安局K4305250100002016050030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提取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中心现场位于洞口县大屋瑶族乡大屋村向某甲家与向书礼家间的机耕路。机耕路北侧为向书礼家,西侧为向某甲家,机耕路往南40米连接呈东西走向的水泥路。在向某甲家东侧墙壁上发现一处血泊及一处擦拭血迹(均棉签提取),在向某甲家东侧墙壁下端有一直径为5厘米的半圆形打击痕迹。2.洞口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载明:向某甲因脑外伤于2016年5月17日16时34分入院,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9日17时40分宣告死亡。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并急性脑疝形成,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3.洞口县公安局出具的(洞)公(法)鉴(尸)字[2016]3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及照片:死者向某甲额顶有一6.5×3.0cm三角形裂创,枕部见4cm横行裂创,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提取死者的尸血、肝组织、胃组织及胃内容物备检。4.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邵公物鉴(理化)字[2016]0416号理化检验鉴定意见:送检的向某甲肝、胃组织及内容物中均未检出有机农药甲胺磷、敌敌畏、乐果、甲氰菊酯、溴氰菊酯常规农药成分和安定药物及毒鼠强成分。5.提取笔录及照片:2016年5月17日18时许,洞口县公安局黄泥江派出所民警在案发现场提取疑似作案工具锄头2把。6.辨认笔录及照片:经对8把不同的锄头进行混杂辨认,向书礼辨认出公安人员从案发现场提取的两把锄头中的一把为其作案时所使用的锄头。7.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邵公物鉴(法物)字[2016]514号物证检验意见:(1)经15个STR分型,支持从向某甲家东侧墙面、案发现场提取的1把锄头柄处的血迹及另1把锄头榔头处的血迹为向某甲所留的似然比率(LR)为3.13×1018以上;(2)经15个STR分型,向某甲之子向章杰与本案被害人符合单亲亲缘遗传关系。8.辨认照片:村支书宁某某对本案被害人的头面部清晰照片进行辨认后,确认被害人即为向某甲。9.证人向某乙的证言:向某甲是向书礼的堂兄,两家房屋相邻,向某乙一家出行需经过向某甲屋旁。2016年5月17日14时许,向书礼喊挖机修从村道通向向书礼家的机耕路。向某甲认为向书礼修路占了自己的地,向书礼则称地属于自己,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向某甲用手将向书礼修好的堡坎石头扳开,他劝阻向某甲未果。向某甲又用锄头挖堡坎,杨某某抓住向某甲的锄头求情,但向某甲仍继续挖,还堵住向书礼修的涵洞。向书礼拿了锄头过来站在一边,向某甲看到后拿着锄头冲了过去,向书礼也超向某甲冲过去。他见状扯住向书礼,杨某某则抱住向某甲。向某甲挣脱杨某某,拿着锄头朝向书礼冲过来。向书礼还被他拉着,就打了他左脸一拳,他被打后不再拉向书礼。向某甲刚冲到向书礼身边,向书礼就双手持锄头朝向某甲打过去,锄头根部打在向某甲左边头部。接着向书礼又朝向某甲头部打了一锄头。向某甲被打后倒在屋边,头部流了很多血。10.证人付某某的证言:2016年5月17日13时许,他和向某甲一起从外面回来,看到向某甲房屋旁的路基被向书礼喊来的挖机挖烂了一部分,但不是很严重。向某甲因此与向书礼发生了争吵。随后,向某甲从屋里拿出1把锄头,把两家岔路口路基边的石头挖开。杨某某抢过锄头放到墙角,要向某甲别挖。向某甲又用手扳落了几个石头后,又拿起锄头冲到挖机前阻止挖机继续挖。挖机退开后,向某甲又去扳石头,杨某某上前阻止,向书礼则在一旁与向某甲争吵起来,二人都坚称向某甲用手扳开路基的地方是自家的。他试图调解,但二人都不听劝。过了一会,向某甲锄头扒泥土,将向书礼做的涵洞堵死后,又用锄头挖路基石头。他劝向某甲,但向某甲不听。这时,向书礼冲到向某甲房屋边,拿起靠墙的1把锄头要打向某甲,向某乙冲上前去抢锄头,向书礼打了向某乙一拳。他见劝阻无效,便转身离开。走了约一米远后,他听到身后“啪”的一声,转身看到向某甲仰天倒在屋边,嘴里流出血。向书礼双手抡起锄头,重重地往向某甲的左侧头部打了1锄头。向某甲挨打后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向书礼便离开了现场。他将情况电话告知了支书宁某某。11.证人尹某某的证言:2016年5月17日上午,向书礼雇请他用挖机修整1条机耕路。午饭后,他继续挖路时,看到向某甲过来,和向书礼说话。过了一会,向某甲拿着把锄头作势要砸挖机,并告诉他说挖路的事情没有讲好。他于是把挖机开到向书礼屋前修整空坪。他修整空坪时,向书礼和向某甲还在争吵。几分钟后,他听到有人喊出了人命案了。他下车看到向某甲仰面躺在机耕路边上,鼻孔里都流血了。1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16年5月17日上午,她和丈夫向书礼喊挖机修整经过向某甲房屋右侧通向她家的机耕路,并在向某甲排屋檐水的地方旁埋1根涵管用于排水,避免机耕路被水冲烂。当天13时许,向某甲看到挖机挖过了界,就冲过来阻止他们继续挖,并不准他们以后从该机耕路过路。她想向某甲求情,向某甲不听,而是先用手扳他们砌好的堡坎石头,后从家中拿了把锄头出来挖堡坎前的石头。她上前阻止,向某甲又用锄头刨土堵涵管,并说不准水从涵管过,就要从路面上过。她用手刨开泥巴,挡着涵管口不让向某甲堵。向某甲又去挖堡坎上的石头,她反复阻止了几次,向某甲推了她一下。接着,向某甲拿着锄头朝向书礼冲,她抓向某甲的衣服,但被向某甲挣开。向某甲冲到向书礼边上说“你打我不赢,奈我不何”。向书礼回了句话,也抓起锄头朝向某甲冲去,向某乙拉住向书礼,但被向书礼挣开。她看见向书礼扬起锄头朝冲来的向某甲头部打。向某甲被打中后倒地,她当时便吓得不敢看了。过了会,她发现向某甲面朝天躺着,嘴巴处都流血了,有人将向某甲送去医院救治,向书礼就去派出所自首了。13.证人宁某某的证言:2016年5月17日下午,他接到付某某的电话,得知向某甲和向书礼因修路打架,打得很严重。他急忙赶回村里,到家时刚好向书礼也到了他家,他了解事情经过后,要向书礼去自首,接着他就陪向书礼到派出所自首了。向书礼与向某甲争执的堡坎所在地是属于向书礼家的。14.洞口县三合一指挥中心110接警单、洞口县公安局黄泥江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2016年5月17日14时11分许,有人用1331627****的手机号码向该中心报警,自称是大屋乡大屋村村民,打死了人,请求出警。当日日14时许,向书礼在大屋村村支书宁某某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15.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及领据:2016年5月21日,向书礼妻子及两个儿子与向某甲的三个儿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由向书礼家属共计赔偿向某甲家属24.9万元,该款分4年交清。向某甲的家属对向书礼表示谅解。向书礼亲属已按协议约定,支付了其中的11.7万元。16.证人吴某某的证言:2016年5月17日,她丈夫向某甲被向书礼用锄头打死后,民事方面她家和向书礼家已协议好,由向书礼赔偿她家25万元。17.户籍资料,证明上诉人向某甲的身份信息。18.上诉人向书礼的供述:他和向某甲两家的房屋相邻,向某甲的房屋地势比他家高10余米,位于他家后方。五六年前,他在两家房屋西侧修了条机耕路,以便通到村公路上。每逢下雨,向某甲家屋檐水及附近高处流水流下,将机耕路冲烂,造成路面坑洼不平。2016年5月17日上午,他雇尹某某开挖机修路并埋管降坡,挖机作业时挖到了向某甲家地界,把向某甲房屋西端走廊与机耕路连接的土坎挖掉了。中午时分,他喝了点酒。午饭后,他和挖机师傅继续施工。13时许,向某甲回家后见自家房屋地基因机耕路降坡低了1坎,不便出行,便对他说今后不准他从这里过路,随后用双手把机耕路边的石头堡坎扳开了1米左右,使堡坎基脚垮塌。他劝阻向某甲,说自己会把挖过界的地方填起来。他还提起向某甲因修新房占了进出他家房屋的1条路基,向某甲否认并继续扳石头。他妻子杨某某和向某乙也上前劝阻。但向某甲不听,仍一直在毁路。他见状,心中气愤,心想将向某甲打倒算了,就抓起手中用来挖土填埋涵管的锄头冲向向某甲。向某乙劝阻他,他打了向某乙一拳头后,扬起锄头把柄,用锄头的铁质榔头斜着向下朝向某甲头部击打了2下。打完后,他逃到村委会的商店门口,在路上,他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110报警。他将打人的事告诉了村支书宁某某,后跟着宁某某到派出所投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向书礼因邻里纠纷持锄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向某甲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向书礼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向书礼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向书礼上诉提出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的理由。经查,向书礼在修路前未与向某甲进行沟通,雇请挖机挖烂了向某甲家房屋西端走廊与机耕路连接的土坎,从而导致双方发生争执。向某甲不顾杨某某的请求和现场群众的劝阻,一再损坏向书礼所修路基并堵塞过水涵洞,在矛盾激化上负有一定责任,但并非重大过错。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向书礼上诉还提出系提前防卫的理由。经查,向书礼的多次供述均表明其是因为对向某甲毁坏堡坎且不听劝的行为心存气愤,而欲打倒向某甲;向书礼在与向某甲相隔一定距离,且明知向某甲持有锄头的情况下,不顾他人劝阻,执意举锄向前击打向某甲。向书礼主观上并无防卫意图,客观上实施了主动伤害行为,不能认定为提前防卫。故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向书礼上诉还提出本案系邻里矛盾引发,作案后自首,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向书礼持锄头故意伤害致死一人,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在充分考虑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向书礼犯罪后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的基础上,对向书礼从轻判处,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其林审判员 唐瑞龙审判员 李伟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