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2刑初11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3月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丽鹏担任庭审记录。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小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为非法获利,从李某某(微信号为“如鱼得水”,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卷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34笔共计59170元的假烟款给李某某。此外,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谢某某从微信号为“AA代发”(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卷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1笔共计16025元的假烟款。之后,获得上述假冒卷烟之后,被告人谢某某通过其哥哥谢某甲位于湖南省衡南县车江镇的地板门面店代为销售,再由其哥哥将代为销售的假冒卷烟款通过微信支付或者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人谢某某。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向侦查机关退缴非法所得1万元。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为非法获利,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方式,从李某某(微信号为“如鱼得水”,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卷烟,转账交易34笔,金额59170元。此外,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谢某某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方式,从微信号为“AA代发”(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卷烟,转账交易11笔,金额16025元。获得上述假冒卷烟之后,被告人谢某某向其购买假烟的下家,通过快递发货或通过其哥哥谢某甲门店代为收转货的方式出售,从中获利一万余元。2017年3月2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深圳市公安局松岗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4月10日衡阳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谢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作案工具苹果牌6s手机一台。上述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追缴被告人谢某某违法所得一万元上缴国库,没收作案工具苹果牌6s手机一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三平审 判 员 胡慧茜人民陪审员 刘巧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丽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