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8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冻品大世界雄风肉食商行与新郑市双湖大道豫万隆市商户东辉冷冻商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冻品大世界雄风肉食商行,新郑市双湖大道豫万隆市商户东辉冷冻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860号原告: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冻品大世界雄风肉食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冻品鲜活交易中心3区1311号。经营者:李敏峰。被告:新郑市双湖大道豫万隆市商户东辉冷冻商行。原告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冻品大世界雄风肉食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9061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75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冻品鲜活交易中心3区1311号,被告为新郑市双湖大道豫万隆市场商户。2015年11月16日至12月2日之间,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商品,累计欠款9061元,并出具了欠条。原告通知被告支付货款时,被告拒绝履行,并称已经支付过了货款,但被告所述并不属实。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无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列被告新郑市双湖大道豫万隆市商户东辉冷冻商行,未经工商注册,该主体不存在,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冻品大世界雄风肉食商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