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恢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翟文斌被执行人赵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文斌,赵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312号申请执行人:翟文斌被执行人:赵小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文斌被执行人赵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2687号,向被执行人何毅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毅鹏七日内按判决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小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永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