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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执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丽华与孙晓坤、杨昆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华,孙晓坤,杨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1执6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丽华,女,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执行人:孙晓坤,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执行人:杨昆,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申请执行人刘丽华与被执行人孙晓坤、杨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晓坤、杨昆在阿荣旗农村信用社开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晓坤、杨昆阿荣旗农村信用社账户内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明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胜智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