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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吉泰复混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吉泰复混肥有限公司,刘恒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2财保4号申请人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阳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1810107926。法定代表人:刘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光飞,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湖北省云梦县人,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专员,住湖北省云梦县。被申请人吉林市吉泰复混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铁东街兴城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59882103X7。法定代表人:胡影,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刘恒柱,男,1971年6月7日出生,吉林省吉林市人,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申请人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吉林市吉泰复混肥有限公司、刘恒柱的银行存款或相应的财产价值15000000元(房产、土地或汽车等)。申请人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位于安徽省庐江县罗河镇店桥社区办公用地(5933.00M2)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吉泰复混肥有限公司、刘恒柱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庐江县罗河镇店桥社区的5933.00M2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房国用字2005第21005号;使用权类型:办公用地;使用权面积:5933.00M2)。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长  夏轲审判员  田昕审判员  杜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丽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