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6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秋红、方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秋红,方XX,汪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6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秋红,男,汉族,1967年11月17日出生,住富阳市。被执行人:方XX,男,汉族,1977年9月3日出生,住富阳市。被执行人:汪群,女,汉族,1977年10月25日出生,住富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秋红与被执行人方XX、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方XX、汪群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