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4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广州市越秀区嘉信运输车队海珠分队、广州市越秀区嘉信运输车队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广州市越秀区嘉信运输车队海珠分队,广州市越秀区嘉信运输车队,梁富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44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男,2002年7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化州市。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嘉信运输车队海珠分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81号首层。负责人:梁富汉。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嘉信运输车队,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南路57号二楼自编211房。负责人:梁富汉。被执行人:梁富汉(曾用名梁付汉),男,1949年6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刘某和广州市越秀区嘉信运输车队【以下简称嘉信车队】、广州市越秀区嘉信运输车队海珠分队【以下简称嘉信车队海珠分队】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案件,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海劳人仲案终字【2015】68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某据此申请执行,要求广州市越秀区嘉信运输车队、嘉信车队海珠分队支付亲属抚恤金16724元,并自2016年6月29日起继续支付亲属抚恤金。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梁富汉作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嘉信车队名下有银行存款,依法另案扣划得32214.26元【案号为(2016)粤0105执3470号】。被执行人嘉信车队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等汽车计69辆,被执行人嘉信车队海珠分队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等汽车计35辆,上述车辆本院已另案查封车辆档案【案号为(2016)粤0105执3470号】,因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情况,并表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44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超审判员 黄继锋审判员 林少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东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