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7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苏秋月、武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苏秋月,武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782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101827M。主要负责人:叶祝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栋,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建辉,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秋月,女,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被告:武帅,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苏秋月、武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郭卫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晓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