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3刑初18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无业。2012年2月23��因盗窃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收缴作案工具。2013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1月3日被刑满释放。2016年8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辩护人周澍彤,山东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佳,山东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文检公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莹、孙小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辩护人周澍彤、张佳到庭���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6月,被告人周某至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庆路海林依景小区,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王某家中实施盗窃,盗得黄金项链、家家悦购物卡等物品一宗。经鉴定,被盗物品折款共计人民币11630元。2、2016年8月8日,被告人周某至威海市文登区文峰花园小区,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黄某家中实施盗窃,盗得首饰、纪念币、家家悦购物卡等物品一宗。经鉴定,被盗物品折款共计人民币6096.86元。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追回、退回家家悦超市卡一张、硬币十四枚、现金26500元,并全部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黄某的陈述、视听资料、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购物信息、购物发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两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已全部追赃、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自愿认罪、已经退赃”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曾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丛荟如人民陪审员 徐 玉人民陪审员 毕建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