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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登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杜艳明、杨子良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1021号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登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法定代表人:高谦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杜艳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杨子良,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登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杜艳明、杨子良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登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登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相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海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