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执6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陈雨萍申请执行陈光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雨萍,陈光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3执689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陈雨萍,女,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陈光进,男,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03民初516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陈雨萍申请执行陈光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光进应支付陈雨萍15万元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590元,执行费21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陈光进有位于遵义市高九路锦都豪苑4、5、6栋六幢P-6-2号房产一套,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机动车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因被执行人陈光进拒不执行、拒不报告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对被执行人陈光进实施了拘留,拘留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查封房产。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昊审判员 李占阳审判员 黄耀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