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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执7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建檀香楼紫檀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建檀香楼紫檀家具有限公司,吴永能,吴溢民,吴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7执7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中山北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79605067-8。法定代表人庄德南,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檀香楼紫檀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金山镇安后工业区,机构代码58754573-8。法定代表人吴永能,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永能,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执行人吴溢民,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执行人吴丹华,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福建檀香楼紫檀家具有限公司、吴永能、吴溢民、吴丹华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于2016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福建檀香楼紫檀家具有限公司、吴永能、吴溢民、吴丹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福建檀香楼紫檀家具有限公司、吴永能、吴溢民、吴丹华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永能、吴溢民、吴丹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福建檀香楼紫檀家具有限公司有厂房及土地,2016年6月2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福建檀香楼紫檀家具有限公司的厂房及土地进行了查封,后在淘宝网进行二次拍卖因无人竟买而流拍。流拍后,本院依法进行变卖因无人竟买再次流拍。拍卖、变卖流拍后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500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受偿。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兴审判员  林建通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