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全印与杨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印,杨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253号申请执行人李全印被执行人杨宁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全印与被执行人杨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杨宁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宁宁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全印案件款10000元及利息。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杨宁宁已自觉履行案件款10000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李全印自愿放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军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