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宰书镇与刘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宰书镇,刘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482号原告:宰书镇,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启龙,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珍,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原告宰书镇与被告刘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宰书镇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宰书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宰书镇撤诉。案件受理费779元,减半收取计390元,由原告宰书镇负担。审 判 员 乔东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