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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宰书镇与刘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宰书镇,刘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482号原告:宰书镇,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启龙,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珍,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原告宰书镇与被告刘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宰书镇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宰书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宰书镇撤诉。案件受理费779元,减半收取计390元,由原告宰书镇负担。审 判 员  乔东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豪 微信公众号“”